2020年2月2日星期日
真假美猴王*
*原文未能发表,后来选录在《蛊惑年代》里,书被禁,文章也不幸亡佚。内容是关于笔者(黄继豪)在90年代饱受各种精神骚扰与恐吓之余,更出现了一个叫做“新加坡继豪”和“新加坡续豪”者在时政刊物《亚洲周刊》的“读者来函”上轮流撰文,由于当时笔者已与一群同志成立“新加坡人民党”,有意参与立法普选,这个假猴王的混淆视听使得笔者的言论自相矛盾,因此特撰文批判,并另信给《亚洲周刊》澄清。
法制不是法治(rule by law is not rule of law)*
读了赖金定博士刊登在《联合早报》上的《中华文化里有法治传统》一文,我心里也有话要说。
赖博士对中华文化的维护与热爱,令人感动,但是,真理与是非的讨论,却必须以理性与逻辑为根据,一点也容不得情绪用事,赖博士是学理工的,我相信他更会同意这个说法。
赖博士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典章制度为例,说明了中华文化里也有法治传统,我想赖博士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误以为以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法治。其实,以法律治国是“法制”(rule by law) 并不是“法治”(rule of law)。
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,它是英国政治学者A.V.Dicey (1835-1923)所倡导的一种政治哲理。简单的说,它是一个规范性概念,包含几层意义:一。政府不得专断,而应透过立法机关授权而行事,如果某人违犯法律,则官势地位不得庇护之,使之免于受正规法律之制裁;二。市民的权利与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与行使;三。法律应该随时便利人们检查与监督。
揆诸中国历史,很令人失望的,它并没有这样的传统!
中国的历史一直是专制制度的历史,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,下有三公九卿,历代官制虽有所改变,但大致仍分九品十八级,层层相辖,以皇帝的旨意为依归。皇帝个人可独断专行,如设官置守、分疆封土、战守议和、生杀予夺等,全由他一人做主。国家虽有法律,但皇帝不受这个法律的约束,相反,法律倒要按照皇帝的意思来制定。所谓“前主所是著为律,后主所是著为令”(语出《史记。酷吏列传》),皇帝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三权于一身,他的话就是法律。
法律既然是以皇帝的意愿为依归,那自然是以巩固君权为主,以利于君主专制统治,当然就不会有人民主权的实质。
这种情况,即使是到了今天号称“人民共和”的中国,仍是一样,国家虽有宪法,仍是“领导说了就算”,至尊的宪法尚且不被人放在眼里,一般的律令就更不用说了。
可见,中华文化里虽有法制的传统,可是这仍是人治的社会,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精神。
在这一点上,温长明先生的说法并没有错。
温先生的错误是他既然了解法治必须依附于民主政体才能实现,则他就不应该提出一个纯峇峇**社会的乌托邦模式,因为一个乌托邦的出现正是确立极权政权的先决条件。温先生表面上虽是维护民主政治,可是他对于语言文化与政治哲理的认识却极为肤浅。他不了解他自以为是的“单一语言社会是无歧异冲突社会”的论点在逻辑上根本就站不住脚,也不了解民主与极权政治所依附的系列价值阶梯 (ladder of values) ,这使他自己陷入了不可自解的矛盾情境里。
本文戋戋,不复旁涉了。***
* 本文完稿于1995年,原投稿新加坡《联合早报》,不获刊登。后收录在《蛊惑年代》一书中,书被禁。
**峇峇是指南洋已土著化(俗称番化)的华人,音baba阴平,读音与“爸爸”相似,是新加坡独创的汉字。新加坡政府采取激进手段,致力于建立一个以英语取代母语的社会,我将之称为“峇峇主义”(babarism) , 这也是我指控李光耀政权的统治方式是极权主义的主要依据。
***本文后来经过作者改写,删除了新加坡部分,发表在个人博客《启蒙年代》上。
赖博士对中华文化的维护与热爱,令人感动,但是,真理与是非的讨论,却必须以理性与逻辑为根据,一点也容不得情绪用事,赖博士是学理工的,我相信他更会同意这个说法。
赖博士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典章制度为例,说明了中华文化里也有法治传统,我想赖博士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误以为以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法治。其实,以法律治国是“法制”(rule by law) 并不是“法治”(rule of law)。
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,它是英国政治学者A.V.Dicey (1835-1923)所倡导的一种政治哲理。简单的说,它是一个规范性概念,包含几层意义:一。政府不得专断,而应透过立法机关授权而行事,如果某人违犯法律,则官势地位不得庇护之,使之免于受正规法律之制裁;二。市民的权利与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与行使;三。法律应该随时便利人们检查与监督。
揆诸中国历史,很令人失望的,它并没有这样的传统!
中国的历史一直是专制制度的历史,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,下有三公九卿,历代官制虽有所改变,但大致仍分九品十八级,层层相辖,以皇帝的旨意为依归。皇帝个人可独断专行,如设官置守、分疆封土、战守议和、生杀予夺等,全由他一人做主。国家虽有法律,但皇帝不受这个法律的约束,相反,法律倒要按照皇帝的意思来制定。所谓“前主所是著为律,后主所是著为令”(语出《史记。酷吏列传》),皇帝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三权于一身,他的话就是法律。
法律既然是以皇帝的意愿为依归,那自然是以巩固君权为主,以利于君主专制统治,当然就不会有人民主权的实质。
这种情况,即使是到了今天号称“人民共和”的中国,仍是一样,国家虽有宪法,仍是“领导说了就算”,至尊的宪法尚且不被人放在眼里,一般的律令就更不用说了。
可见,中华文化里虽有法制的传统,可是这仍是人治的社会,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精神。
在这一点上,温长明先生的说法并没有错。
温先生的错误是他既然了解法治必须依附于民主政体才能实现,则他就不应该提出一个纯峇峇**社会的乌托邦模式,因为一个乌托邦的出现正是确立极权政权的先决条件。温先生表面上虽是维护民主政治,可是他对于语言文化与政治哲理的认识却极为肤浅。他不了解他自以为是的“单一语言社会是无歧异冲突社会”的论点在逻辑上根本就站不住脚,也不了解民主与极权政治所依附的系列价值阶梯 (ladder of values) ,这使他自己陷入了不可自解的矛盾情境里。
本文戋戋,不复旁涉了。***
* 本文完稿于1995年,原投稿新加坡《联合早报》,不获刊登。后收录在《蛊惑年代》一书中,书被禁。
**峇峇是指南洋已土著化(俗称番化)的华人,音baba阴平,读音与“爸爸”相似,是新加坡独创的汉字。新加坡政府采取激进手段,致力于建立一个以英语取代母语的社会,我将之称为“峇峇主义”(babarism) , 这也是我指控李光耀政权的统治方式是极权主义的主要依据。
***本文后来经过作者改写,删除了新加坡部分,发表在个人博客《启蒙年代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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